瀏覽人次:
26
報考資格
1. 30+大學學生係指具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中華民國籍者,年滿30歲者即可報名(1995/8/31(含)以前出生者)。
2. 持國外學歷報考之考生,須符相闗學歷採認法規定,試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錄取後應繳驗學歷證明,如經查驗不符,取消本校錄取資格。
3. 本招生對象不包含境外特殊生(如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等)。
4. 本招生不招收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林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者,亦不招收符合第七條「專業領域具卓越
成就表現」者。
成就表現」者。
附註:新住民考生應於報名時上傳「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教育部「新住民就學大學辦法」(請詳見附錄四)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